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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7-06-21 浏览次数: 字体:[ ]



权力事项名称: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事项类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机关:溆浦县地方税务局

责任科室:税政法规科

审批对象:纳税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4.代理人身份证件;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办税大厅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主管分局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报分局长提出初审意见;县局税政法规科负责人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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