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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发布日期:2017-06-21 浏览次数: 字体:[ ]

权力事项名称: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事项类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机关:溆浦县地方税务局

责任科室: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审批对象:纳税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申报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办税大厅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主管分局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报分局长提出初审意见;县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负责人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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