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名称: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事项类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机关:溆浦县地方税务局
责任科室: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审批对象:纳税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申报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3.经办人身份证件;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5.代理委托书;6.代理人身份证件。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办税大厅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主管分局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报分局长提出初审意见;县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负责人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