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名称: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事项类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机关:溆浦县地方税务局、怀化市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责任科室: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审批对象:纳税人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使用。
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办税大厅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主管分局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报分局长提出初审意见;县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负责人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