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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7-06-28 浏览次数: 字体:[ ]

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一、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2、处罚对象:法人或公民。

3、处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1号)。

4、违法情况: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前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5、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6、行使处罚单位:省环保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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