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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7-06-28 浏览次数: 字体:[ ]

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2、处罚对象:法人或公民。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违法情况: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四)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5、处罚决定:违反(一)或(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三)、(四)或(五)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使处罚单位:省环保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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